發(fā)布時間:2023-03-26
【案情簡介】
請求人株式會社普利司通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向國家知 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“充氣輪胎”的發(fā)明專利申請,2016 年 8 月 17 日獲得授權,專利號為 ZL201280046691.8。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。
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天津某輪胎公司未經(jīng)請求人許可, 生產、銷售、許諾銷售落入涉案發(fā)明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 WS1002 輪胎,侵犯請求人合法權利。2019 年 6 月,請求人 向天津市知識產權局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。被請求人辯稱,涉案產品與請求人涉案專利花紋樣式完全不同,不落 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。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認為,被請求人對輪胎花紋樣式的更 改確實對視覺效果產生一定影響,但外形區(qū)別并不能構成沒 有侵害請求人發(fā)明專利權的依據(jù)。
經(jīng)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 專利權利要求 1 比對后認定,涉案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。經(jīng)審理,雙方對爭議點達成一致,均請求調解。2019 年 10 月,雙方在天津市知識產權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被請求人給付請求人賠償金 30 萬元。
【案例啟示】
該案中,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查明案件事實基礎上,充 分運用行政調解方式使案件得到高效辦結,妥善化解了知識產權矛盾糾紛。
同時,創(chuàng)業(yè)印章認為該案請求人為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(yè), 本案的辦結充分體現(xiàn)了我國對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的“同保護”。 如您對知識產權方面有相關疑問,您可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尋求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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